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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务部学生管理手册

时间:2016-08-01     点击:0

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
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

  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教育部部长 周 济
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五日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、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(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)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、专科(高职)学生的管理。

 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,按照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规律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;要依法治校,从严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;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,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
 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应当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。

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
 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
  一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  

  二、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  

  三、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  

  四、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
  五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
  六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  

  一、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;  

  二、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  

  三、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  

  四、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;  

  五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  

六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 

国家开放大学(杭州)实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

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,严格学籍管理,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有关文件精神,并结合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章   总 则

  第一条 根据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和要求,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章   学生行为准则

  第二条志存高远,坚定信念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面向世界,了解国情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,努力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。
  第三条 热爱祖国,服务人民。弘扬民族精神,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。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、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。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,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,增强社会责任感,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。
 第四条勤奋学习,自强不息。追求真理,崇尚科学;刻苦钻研,严谨求实;积极实践,勇于创新;珍惜时间,学业有成。
  第五条遵纪守法,弘扬正气。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,遵守校纪校规;正确行使权利,依法履行义务;敬廉崇洁,公道正派;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。
  第六条诚实守信,严于律己。履约践诺,知行统一;遵从学术规范,恪守学术道德,不作弊,不剽窃;自尊自爱,自省自律;文明使用互联网;自觉抵制黄、赌、毒等不良诱惑。
  第七条明礼修身,团结友爱。弘扬传统美德,遵守社会公德,男女交往文明;关心集体,爱护公物,热心公益;尊敬师长,友爱同学,团结合作;仪表整洁,待人礼貌;豁达宽容,积极向上。
  第八条勤俭节约,艰苦奋斗。热爱劳动,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;生活俭朴,杜绝浪费;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。
  第九条强健体魄,热爱生活。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提高身体素质,保持心理健康;磨砺意志,不怕挫折,提高适应能力;增强安全意识,防止意外事故;关爱自然,爱护环境,珍惜资源。

第三章  学院对学生的教学教务职责

  第十条 学院制定网上学习指南,对学生进行入学指导,制定网上学习的电子课件及辅导资料和学习指导书。

  第十一条 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每学期工作安排。

  第十二条 教学安排、学籍、考试以及有关教务信息及时通知学习中心。

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在网上学习的指导,定期组织答疑、辅导,指导学习中心组织学生完成各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。

  第十四条 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,考核学生完成网上学习情况。指引上网学习、下载课件及如何通过电子信箱、网站、电话、ee、QQ等交流方式与教师交流。

  第十五条 及时解决学习中心及学生提出的问题及建议。

  第十六条 学院教务部成立学生会;定期组织举办各项有意义的学生活动,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,团结友谊,提高学生的凝聚力和归宿感,树立学校的形象

第四章   学生考勤与纪律规定

 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,遵守学院和各学习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。远程教育以在职人员的业余时间学习为主,但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、学分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。

第十八条 对破坏纪律、损坏公物、品质恶劣、道德败坏、违法乱纪的学生,各学习中心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。凡涉及纪律处分的,均由学习中心上报材料,经学院核实公示后,参照《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,按情节恶劣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 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业和品行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参照《学生奖励评优规定》,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
  第二十条 凡作出奖励、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,对学生的奖励、处分材料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并由学院相关部门正式行文通知学习中心,由学习中心通知学生本人。

第五章  学生奖励评优规定

  第二十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培养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,学校、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我院决定根据网络教育的特点,每学年在学生中开展评选先进个人的活动。

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“优秀学生”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、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,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。

第二十三条  评选条件: 

  一、奖学金获得者:原则上要求入学一年以上,已修完40%以上本专业课程学分。学习成绩优良,在所在班级名列前茅,已修完统设必修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,其他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。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,乐于助人、善于合作,获得学校相关的奖励;在工作岗位上贡献突出等等。(名额分配:按在籍学生人数的2%比例推荐名额;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,由国家开放大学专项拨款)。

二、优秀学生干部:本专业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,课程考试均要求合格;全学年成绩总平均分居本班前40%。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(院)各项规章制度,热心班级工作,关心同学,办事认真负责,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。(名额分配:每150名学生推荐1名)。

三、优秀毕业生:出勤率达80%以上,学习刻苦认真,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平时作业;在读期间成绩优异,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;本专业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课程考试均要求合格;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(即杭州电大)以上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称号或者“中央电大奖学金”,在校期间获得国家、省(部)级荣誉称呼者,对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,推荐名额不受限制(名额分配:每200人可推荐1名)。

第二十四条 评选办法

  一、先由学生本人对照《学生手册》等有关规定进行学年学习工作总结,并填写“评优申请表”交班主任汇总向学院提出申请。

二、班主任根据学生个人总结,作好初步审核工作,提名本班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和“奖学金”候选人,经全班同学表决通过后填写有关表格,并由学习中心负责人盖章签名,送学院教务部审查,提交国家开放大学评审,公告无异议后进行终审,最后确定名单。

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与其它

一、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,由国家开放大学(杭州电大总部)举办表彰大会,颁发相关的奖励证书和奖金,学院通知得奖学生参加。国家开放大学(杭州电大总部)网上公布表彰名单,学院公布在学院的网站上、微信公众号。

二、本规定遵照国家开放大学杭州电大总部的相关规定指导执行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详细规定请参照当年公布的《评优通知》相关文件。

第六章学生违纪处分规定

 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

 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  

   一、警告; 二、严重警告; 三、记过;四、留校察看; 五、开除学籍。

 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  

   一、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;  

   二、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  

   三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者;  

   四、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;  

   五、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者;  

   六、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者;  

   七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。

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,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
 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
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
 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交本人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 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
 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
 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 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
 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。

 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 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,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  

第七章    学生证管理办法

  第四十条 学生证是在校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,必须妥善保管,避免丢失。

  第四十一条 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,等待学院通知领取学生证,大约在开学后的第二个月份,具体以通知为准。学生证于每学年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。

 第四十二条 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损坏学生证,必须及时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报告,交学习中心班主任核实。班主任上报给学院教务部学籍主管集中办理,每证十元,限补领一次。

  第四十三条学生因毕业、退学、开除学籍、入学资格复查未通过等原因离校,由学习中心将学生证收回注销,不能交回者,按遗失处理。

  第四十四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,不得涂改、转借或重领。凡涂改、转借、冒用或持有两个以上(含两个)学生证者,一经发现,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
  第四十五条提高警惕,严防坏人利用或伪造我校学生证冒充我校学生为非作歹,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报告学校教务部对学生给予相关处分。

第八章   学生会管理规定

  第四十六条 国家开放大学(杭州)实验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教务部指导下,由在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非营利性组织。

  第四十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,以“为同学服务”作为学生会的工作宗旨,做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,执行或者组织学院各项活动的举办。

  第四十八条 由教务部教务主管成立学生会,下设若干职能部门,制定学生会架构,完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。 

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的基本工作任务如下:

  一、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,自我管理,自我教育,代表同学参与学院教育与管理事务,维护校规校纪,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氛围,为学院的发展建设和教育改革提供科学的建议和各方面的帮助; 

  二、积极发展学生喜闻乐见、形式多样的学术、科技、文体等活动,促进学院同学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; 

  三、协助学院开展招生宣传等活动,执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; 

  四、积极反馈同学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;

  五、其它有利于校友会构建的工作。

 第五十条  学生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
  一、凡在校就读的业余学生,承认本会章程,同意履行本会义务,行使本会权利的,申请加入成为学生会会员。

  二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

  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 

  2、参加本会活动,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

3、对学生会工作有讨论、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
4、评优工作有优先考虑的权利。

三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

  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;

  2、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  

  3、执行本会的决议,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 

  4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,按规定缴纳会费;

  5、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,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,在学生中树立带头的榜样作用;

  6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,尊敬老师,团结同学,维护学院荣誉。

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的选举办法

  一、学生会设立学生会主席一名,视情况产生学生会成员若干名,任期一年,并尽可能考虑成员在各学习中心的分布情况。

二、学生会成员申请条件:

1、热爱学习、热爱班集体、热爱学校,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榜样; 

2、性格开朗乐观、人际关系良好,有加入学生会的强烈欲望和集体荣誉感;

3、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、组织策划能力、强效的执行力;

4、业余时间比较充裕,能协调分配好工作、生活、学习的各项安排。

  三、学生会选举的程序是: 

  1、本人提交入会申请;  

  2、由各班主任甄选提交; 

  3、由学院组织选举投票讨论通过并公告、备案。

 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的职责是:  

  一、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;  

  二、制定本届业余学生会工作计划;  

  三、审议常设工作班子的总结报告;  

  四、定期召集学生会会议;  

  五、任免常设工作班子成员;  

  六、策划、组织、执行各种活动和事宜。

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经费管理

一、业余学生会的经费来源包括:   

  1、学院有限的财务拨款;   

  2.按学校规定,各业余学生缴交的学生会费;   

  3.在国家有关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活动收费和活动收益。   

、学生会经费由学生会秘书处进行管理。经费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。学生会要本着勤俭节约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,合理使用经费,避免浪费。定期制作财务报表,公布每一项收入及支出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透明。每一届学生会会费余款可以顺留到下一届保管使用。

第五十四条   学生会职能部门设置

一、学生会主席1名,副主席1名 ,秘书长1名  
二、宣传部:部长2名,副部长2名,干事若干名

三、组织策划部:部长2名,副部长2名,干事若干名
四、文体:文娱部长2名,体育部长2名,干事若干名
五、生活部:部长1名,副部长1名,干事若干名

六、就业部:部长1名,副部长1名,干事若干名

七、礼仪部:部长1名,副部长1名,干事若干名

八、社团部:各种社团部长1名,副部长1名,干事若干名

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详细规定请参照当届公布的《学生会选举通知》相关文件。